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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拍协参加全国法院系统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

 

2012.02.13   关键字:司法 拍卖 改革 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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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日,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最高院、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及各省市高院司法拍卖工作负责人等180余人参加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苏泽林等出席会议。中拍协张延华会长、李卫东秘书长、赵勇、欧树英副秘书长等参加了会议。

着力构建公开、透明司法拍卖机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对会议作出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讲话。

周永康在批示中指出,司法拍卖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权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践,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拍卖、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涉诉资产交易的公正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望各地结合实际,相互学习借鉴成功经验,积极改革创新,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机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沈德咏在讲话中指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深化司法拍卖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有效的工作推进司法拍卖改革。沈德咏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科技支撑,构建起科学、规范的司法拍卖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拍卖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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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张蜀东副司长、张延华会长在会上

拍卖公告要求全面上网

会上还开通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根据会议要求,各地法院将于201231日前实现全部司法拍卖信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告。

中拍协发言强调平台安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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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午,张延华会长、李卫东秘书长在分组讨论时,就中拍协关于协助做好司法委托拍卖的有关问题做了专门发言。认为,贯彻落实司法委托拍卖新十条司法解释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拍卖机构作用,做好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工作,还需要特别关注平台及交易主体的规范性、具体执行工作效率、拍卖信息平台的数据安全,以及各地选择网络拍卖平台的公开、公平性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他们建议,最高院在推进司法委托拍卖改革过程中,在坚持已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着重考虑:选择具有拍卖经营资质的公司从事受托拍卖业务;将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拍卖机构专业优势;在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上,选择以不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网站开展司法委托拍卖业务。

张延华会长、李卫东秘书长还介绍了近年来,为配合法院对拍卖企业的择优选择,中拍协开展的企业资质评定工作情况,以及201251日,《拍卖企业资质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的工作安排;通报了中拍协推进《网络拍卖规程》等与网络拍卖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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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代表合影

附:

中拍协关于协助做好司法拍卖工作的发言要点

一、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积极意义

司法委托拍卖是我国人民法院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所做的制度安排,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做出了不可估量的积极贡献。拍卖行业自受托开展司法拍卖工作以来,也深感责任重大,多年来,在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规范运作,积极服务,顺利完成了大量涉诉资产的处置工作。特别是2004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对司法委托拍卖做了进一步制度性要求后,拍卖企业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2005—2011年的7年间,中国拍卖行业一共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拍卖金额达5348.7亿元,平均每年执行金额近800亿元。其中,不乏厦门远华案、三鹿奶粉破产案等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件。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活动,向包括拍卖行业在内的有关各方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作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工作。2011921日,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新10条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使拍卖标的信息披露最大化。对此,中国拍卖行业表示坚决支持,将在各级法院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主动服务,做好司法委托拍卖的各项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当前贯彻落实新十条司法解释需要关注的问题

新十条确定了“统一委托、统一进场、统一平台”的三统一委托拍卖原则,放开机构名册,允许符合资质条件企业公平竞争参与;同时,积极推进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拍卖信息公开透明度,这些规定均强化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和透明两大原则,是大势所趋,符合社会和市场发展的趋势,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利益。

为此,按照新司法解释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拍卖机构作用,做好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工作,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从多年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目前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平台及交易主体的规范性

网络平台及网络拍卖在国内均属新生事物,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平台及拍卖活动尚在摸索前进的过程中,还未充分认识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司法拍卖引入网络拍卖平台及网络拍卖活动时需要特别关注《诉讼法》、《拍卖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

2011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我们平台的设立和功能设计,除满足最高院司法委托拍卖相关规定的要求外,特别注重了对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避免为司法委托拍卖活动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同时,我们也要求受托在中拍协平台上举办网络拍卖活动的主体,除满足高院相关规定要求之外,还需是按照《拍卖法》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流程举办拍卖活动。避免出现拍卖主体不合法,最终影响拍卖成交、成交后相关各方权益维护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

(二)执行工作的效率

网络平台可扩大信息发布,网络拍卖活动可扩大竞买人参与范围,但网络本身无法解决执行工作中其他如标的招商、展示、交割等环节的工作。从国外的发展情况看,由于缺乏拍卖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EBAYAmazoneYahoo等电子商务企业,近年来在网络拍卖领域的份额已日趋下降;与之相反,世界著名的苏富比、佳士得、专门从事设备拍卖的利氏兄弟等拍卖公司,其网络拍卖服务的比重逐年增加,目前已有约1/4成交额来自网上。专业性拍卖公司参与或从事网络拍卖业务,具有的专业、效率优势日益明显。

因此,为提高司法拍卖工作效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要求拍卖企业在接受委托后,不能对网络拍卖平台“一进了之”。要通过积极招商,合理选择拍卖方式,不断提高拍卖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因单纯依赖网络拍卖而导致拍卖效率的降低和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负担的增加。

(三)数据的安全性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或正在建设的司法委托拍卖信息网及能够实现网络拍卖功能的平台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由法院投资运行,如非营利性的人民法院网信息平台;二是由拍卖行业协会投资运营,如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建设的非营利性网络拍卖平台;三是企业投资运行,如部分产权交易机构或拍卖企业的网络拍卖平台。从目前的情况看,当信息技术日益成熟后,各平台具有的技术风险已基本趋同,各平台间技术架构、功能实现方面的差距不大;相反,如何维护交易数据安全、保障涉案资产拍卖的核心信息安全的问题已日益突出。

为了防范平台运营方在营利目标驱使下,不当运用技术权限,泄漏拍卖信息,损害拍卖利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启动网络平台建设之初,就从制度层面出发,坚持独立投资,非营利性原则,未雨绸缪保障数据安全。

(四)平台选择的公开、公平性

当前各地网络拍卖平台建设情况不一,体制不同,如何选择尤为重要。稍有不慎,将影响司法委托拍卖工作正常秩序。尤其要注意部分平台利用各种方式,成为司法委托拍卖指定网络平台后,利用这一优势地位,向拍卖企业收取高额手续费用,变相侵占拍卖企业和被执行人、买受人的利益,最终影响执行工作效果,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愿意积极参与平台的公开选择,接受法院、主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将所属中拍协网络平台近一年正常运转、上百次拍卖会的成功经验提供给全国使用。

三、有关建议

建议最高院在推进司法委托拍卖改革过程中,在坚持已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点:

(一)在受托主体的选择上,建议选择具有拍卖经营资质的公司从事受托拍卖业务。

司法委托拍卖的业务来自法院,但受托主体自身同时具有盈利经营的性质,有必要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拍卖经营资质。这将有利于加强对受托主体监管,减小司法机关的监督压力。

(二)在拍卖方式的选择上,建议将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拍卖机构专业优势。

单一的网络竞价与实际对接起来有很多无法克服的困难,例如:标的物的实地查看、保证金的收取、证照变更、实物交割等等,均需要人与人的对面接触才能安全可靠地完成,发挥拍卖机构专业优势,线上线下相结合,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三)在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上,建议选择以不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网站开展司法委托拍卖业务。

完全独立于法院(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的第三方平台,由于阻隔了自身与各拍卖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身份超脱,利于司法委托拍卖业务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开展。

四、 中拍协为进一步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所做的准备

(一)做好企业资质等级评估工作

2001年起,中拍协为配合法院和相关部门对拍卖企业的择优选择,启动了行业的资质评定工作,于2010年完成了第七次资质评定工作,评出了1339A级以上资质企业。这一企业名录,中拍协将及时提供给各级法院,协助做好当前工作。

同时,原有行业的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上升为《拍卖企业资质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后将于201251日正式实施,中拍协将在商务部及国家标准委的指导下,尽快启动全国拍卖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工作,尽快更新拍卖企业资质名录,及时报送法院。

(二)严格依照商务部关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的监管,无偿为全国拍卖企业从事司法委托拍卖提供平台服务,并保证平台与各方拍卖当事人之间无利益关系。

(三)尽快完成《网络拍卖规程》(已经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等与网络拍卖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年内颁布,为网络拍卖平台提供技术操作标准,规范网络拍卖活动。

(四)组织企业培训,认真落实拍卖环节与新司法解释及其实施指导意见的具体对接工作。